商品房合同购房合同
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苏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苏州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苏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 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苏州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 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 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 。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经办人: 电 话:
乙 方: 经办人: 电 话:
丙 方:苏州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经办人: 电 话:
__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合同购房合同篇2
出卖人:成都忠捷臵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徐俐身份证号:
鉴于买、卖双方已于20__年4月9日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一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20__年4月16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1155360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叁佰陆拾零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伍元)。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元),余款:×佰×拾×万×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20__年4月12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据所购房屋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
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
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
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更等)、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代理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
5、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6、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7、出卖人有权将主合同附件六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关于附带花园或露台的约定: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带有屋顶花园或露台的,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专有使用,对出卖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造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形状、范围、面积,由出卖人在销售时展示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向出卖人出具委托手续,在出卖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出卖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国土管理部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出卖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中所有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其他条款根据买受人的重述进行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
商品房合同购房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___________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房米)以人民币(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乙方在____日前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付款时充抵房款。
三、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自签订本协议起,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者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3、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的各种手续。
4、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乙方承诺:
1、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按照前述业务需求,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五、违约责任: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违约失费用由甲乙双双方充分协商。
六、协议的定位、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八、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效。
十、协议壹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负责人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合同购房合同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属_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
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币)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商品房合同购房合同篇5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友好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买卖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最终结算本商品房价款,结算房价款与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时,按多退少补处理,双方互不因此追究对方责任。
二、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出卖人要给买受人寄发有关通知等文书的,均应按该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收信人名称,以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发出。买受人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任何变化,均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而导致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三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买受人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买受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提供通讯地址,致出卖人无法使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则视为买受人免除了出卖人的送达义务,采取自取方式,因此而导致延迟或不能送达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三、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房款时,在出卖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期间,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向出卖人划扣相应款项时,买受人除应在出卖人被划扣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出卖人全部被扣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被划扣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买受人拖欠银行贷款累计达3个还款期,或致使银行要求买受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在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可将该商品房另行销售,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损失,并按合同房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放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由出卖人单方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对于买受人已付的房款,扣除代偿的贷款本息和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卖人其他损失后如有余额,由出卖人据实返还;若不足应由买受人补足。
四、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若因买受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为其提供购房贷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扣除购房款总额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后,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余款,同时收回相关资料;出卖人若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对房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交房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等事项另行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
五、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产权证的,买受人必须于交房款同时交纳有关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税费及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材料,同时根据实测面积对所有款项进行结算,以确保产权证的及时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买受人若不能按期交纳有关税费、不能按期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资料或不能按约结算,出卖人有权依据买受人迟延的时间,相应顺延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出卖人向产权登记机关交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的时间。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必须委托出卖人办理契税缴纳、产权证、国土证等相关手续。
六、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买受人要求退房,如出卖人同意退房,则买受人按照房款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的,则继续履行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房管部门提供房屋实测面积后,若买受人因对面积存在误差而要求退房的,买受人须于收到实测面积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买受人逾期提出退房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利。买受人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于约定期届满后30日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八、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已经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单方面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影响其入住而拒绝接受房屋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起15日内提交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的检验报告,若检验报告认定存在不合格,出卖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该商品房不存在影响买受人入住的问题。买受人仍拒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履行相应收房义务的,视为出卖人已经按约交付房屋。
九、双方确认:出卖人关于本项目的广告、销售楼书、影视宣传片、样板房、沙盘、模型及其他关于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对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之环境、景观、绿化、建筑物形态以及室内装修、家具、家电、饰品所作的描述仅作为买受人了解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和自行装修时参考之用,并非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交房标准。最终交房标准以主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为准。
十、出卖人承诺按国家有关规范保证商品房质量,如出现质量事故由出卖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出卖人承诺按期按质将商品房交与买受人并按约定交付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资料,如因公共管理部门原因(指政府及水、电、市政等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的原因等)所致延误时,双方另行友好协商重新确定时间,但出卖人须出具合法有效之证明。
十二、出卖人按国家规范对商品房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合同约定和国家、政府规范要求范围内承担所出卖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周边环境(包括周边公建、学校、写字楼、商业、市政道路、工厂、配套设施等生产生活环境)已充分考察和知悉,入住后承诺对周边环境现状不持任何异议。
十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内以下部分所有权归属如下:
(一)地块内车库、车位(含地下停车场及独立的自行车车库、汽车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二)地上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地块内会所、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买受人可有偿取得上述物业的使用权。
十四、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原因还包括为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而影响工程进展的。
十五、买受人同意为公共利益需要各种管道管井线缆穿越买受人所购房屋,买受人同意不据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十六、买受人承诺不对外立面进行任何修改,包括不做各式防盗门(网)、卷帘门(网)、防盗窗(网)、封闭原非封闭阳台(通道)等,否则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有权拆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导致的消防等部门的罚款也由相应买受人无条件承担。
十七、买受人承诺装修、及装修后的消防等各项审批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若因装修造成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八、以下项目未含在房价内: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由买受人自行报装,若有初装费或配套费由买受人自理。
十九、本物业实行交付使用后将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十、出卖人如实告知:本商品房所处楼座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由出卖人向银行设立贷款抵押。出卖人承诺,上述抵押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解除,如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解除抵押,致房产证不能办理的,买受人不要求退房的,自房屋交付后第九个月起至解除抵押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十一、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的,由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二、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出卖人、买受人双方附签。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址:
商品房合同购房合同篇6
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有的位于小区幢单_______元室房产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元整。
第三条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保证所提供的&39;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买卖交易过程当中产生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应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签订前将首期款人民币_______元整交予甲方;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_元整交付甲方。乙方逾期付款,应承担全部购房款月息二分的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方应于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五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事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宕的除外。
交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合同购房合同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债务人、回购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______元(计算方法为:购房款+购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项之日______%的利率);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______日内通知乙方,并在______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______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______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__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______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