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未收回的风险案例
欠条未收回的风险案例
原告陆某和被告覃某是朋友关系,双方合伙做生意。年11月28日,双方达成退伙协议,约定陆某退出合伙,覃某负责于年7月30日前付清退还陆某的出资46000元。因资金紧张,年9月2日,覃某付给陆某36000元,并出具“借款1万元”的借条交陆某收执。年10月20日,覃某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给陆某,便以为退伙事宜已了结,便未让陆某出具收条,也未想起将借条收回销毁。此后,双方因合伙生意产生纠纷,陆某遂持借条向港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覃某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
案件的审理: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清案情,依当事人的申请到银行调取了覃某的信用卡交易明细、ATM存取、转账成功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退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退还原告的出资款。根据法院去银行调取的证据以及被告的陈述和原告举证的欠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覃某出具的借条及10月20日的转账10000元记录具有关联性和因果关系,足以证明被告覃某用银行转账方式退还原告出资款1000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出资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遂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欠条未收回有风险吗,存在哪些风险呢?
在公民日常的民间借贷往来中,借条是很重要的证据,是能否胜诉的关键。很多时候发生借贷关系的原来是亲朋好友关系,借钱时因拉不下面子,而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到关系闹僵时则讨债无门,上门追债,口说无凭,对方否认,对簿公堂,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给自己或家庭造成较大的损失,轻则造成经济损失,引起家庭不和,重则引起刑事犯罪案件。
法官提醒:
要增加法律意识,提高对实物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借钱给他人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获得最有利的证据,还钱给他人时要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回借条销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延伸阅读: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