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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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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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借条是不是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首先明确它所体现的法律性质。借条虽然不代表所有权关系,但它是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财产权利凭据,是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具有与其记载的债权债务等同的经济价值。因而抢劫借条的行为,实际上妨害了债权人主张权利,但并不因此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要看这种财产权利凭据与财产本身的取得与丧失是否有直接关系。虽然从民法角度分析,抢劫借条是一种侵犯债权的行为,但是从刑法上来看,如果丧失借条,债权人就很难恢复自己的权利,合法权利难以实现,因而抢劫借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权利也形成实质的侵害。所以也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抢劫罪的客体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不仅是有形财产,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延伸阅读
在借条上署名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网友提问:
李明向王丽借了5万元,我作为李明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署名。现李明到期未还款,王丽要求我偿还5万元,我能以应先找李明还钱为由对抗王丽的请求吗?
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王丽在李明没有按期还款时有权要求你偿还借款,你不能以先找李明还钱为由对抗王丽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