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讨债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民间讨债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要债公司合法吗
工商注册范围没有讨债项目,讨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
从1993年起,国家工商总局,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现在的讨债公司大都以“信息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多是“市场调查、信息咨询”,,讨债公司不论是以受委托形式出现,还是以公司职员身份出现,都不能改变其进行有偿法律服务的性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可见,讨债公司不具备追债资格。
二、要债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非法拘禁罪
为索要合法债务,将债务人或其亲属及相关人员扣押,非法被扣押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部分人单方认为,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讨债并无不妥,只要在此过程中能照顾债务人的饮食起居,且没有实施殴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种非法的“暴力”手段,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故意伤害罪
为索要合法债务,暴力、殴打债务人或其亲属及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双方协商、法院诉讼等。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索要合法债务,非法进入、搜查他人住宅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