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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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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案例

蒋贤铮

(2010年6月21日)

在审判实务中,原告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往往仅出具一张被告书写的借条,而被告往往否认借条系其所写或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又不能提供不欠原告借款或已归还借款的证据。一般来说,法官依照《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认定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故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之证据效力。这样的裁判思维,有实例为证。

案例一,吴男与钱女谈恋爱期间,吴男给钱女出具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钱女诉称,吴男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后经多次催讨不还,现两人分手,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吴男辩称,其出具的借条只是表白自己的感情,钱女并未实际出借10万元,而且钱女在恋爱期间无工作没有正常工作收入,欠他人的债务尚未偿还,举出钱女的债权人孙某的证词,以佐证钱女无10万元出借款项的来源。钱女对吴男的抗辩回应,10万元是其向亲戚所借,然后转借给吴男,举出该亲戚的证言以佐证。法院认为,钱女的借款行为虽存在不合情理之处,但吴男想要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尚不充分。钱女提供的借条是直接证据,而吴男提供的证据与其证明对象之间属于间接证据,钱女的证据效力大于吴男的证据效力,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吴男上访不断。

案例二,梁慧星教授曾谈到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之下签订的,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法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因无相应的证据佐证而不予支持,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判决后,被告自杀身亡(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案例三,被告王明到李甲家找李甲的弟弟李乙借2万元。恰逢李乙不在,王明于是向李甲借款,并说好过几天就还,还当场给李甲出具一张借条。但王明在借条上将出借人写成李乙,而李甲当时并不在意。后来李甲多次向王明催要欠款,王明以出借人不是李甲为由拒不还钱,李甲起诉王明还款。法院认为借条为原告李甲持有,实际出借人是原告李甲,被告王明应对李甲负偿还义务。判决后,王明不断申诉。 从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以借条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特点: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借款证据不齐全;原告提供借条这份唯一证据,然后对借款事实的成立进行解释;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陈述自己不可能向原告借款或原告无款可借的间接证据;法院依照《证据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的陈述或举出的间接反证,不足以推翻原告的借条书证,或原告的借条证据效力大于被告的间接证据之证据效力;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实现了形式公正,但被告不服,要么自杀要么上访,审判效果并不理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效果不佳,原因有各种,域外法院如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调研分析后,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包括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等问题,就如何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值得借鉴。

篇二:难以置信的典型案例之四,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能胜诉?

难以置信的典型案例(之四)

——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能胜诉?

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也能胜诉?真的让人难以置信,但是确有这样的案例。

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只要当事人在庭审中或答辩中对事实认可,就无需原告提供证据。

【案例】有一个娘舅妈起诉外甥女借款5万元逾期未归还,她没有借条,只有自已写的一张便条,上面写有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理由等备忘录内容。该案庭审中,外甥女答辩称,借款事实;但借款已全部归还。而娘舅妈否认借款归还。外甥女不能提供借款归还的相关证据。

该案理所当然的外甥女败诉。

【后话】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必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就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作出有利于他方的判决。自然,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认可了借贷事实,从法律上叫自认,原告起诉,被告认可,即无争议,原告没有或不能提借证据,当然也能胜诉的。

篇三:借条未到还款期限能否起诉获法院支持

借条未到还款期限能否起诉获法院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起诉,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务偿还期限未到,债务人有权不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因还款期限还未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没有合理的原因,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到还款期限,但原告能提供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

原告提前要求被告还款,按照借条约定,还未到还款期限,被告可以拒绝还款。但是,被告明确表明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日也不能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债务人有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其他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此时不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也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制定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条款。根据法律适用的类推解释,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存有漏洞时,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可作类推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基于平等、正义原则,可作相同处理。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提供了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其要求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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