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条诉状范文,仅供参考。
借条诉状范文篇一:
原告:***
性别:* ****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固话:************** 被告:***********
性别:* ****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 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借条诉状范文篇二:
借 条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X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XX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YYY,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ZZZ,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X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XXX借款X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XXX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经原告XXX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2、借款到了期限,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可以将“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改为“到期后,被告YYY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ZZZ也未尽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借条诉状范文篇三: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项2万元。
2010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
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